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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怎样主张赶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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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1-04 20:33

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王思春律师


2013年以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费用”是指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而GF-2013-0201版示范文本约定“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须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两次约定是有区别的,前者“费用”是在合同价款之外,后者“费用”是在合同价款之内。而建筑工程中的赶工费是施工中的一种措施费,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样,均是费用的一种形式,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必须开支。所以合同的约定就显得由为重要。

为了更好的理解GF-2013-0201版示范文本约定“费用”内涵,我们举例说明。

A、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B、案情:原告A中标了被告BXX第一小学的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双方于201021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主管部门备案。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0211日,竣工日期2010810日,合同工期180天。2010211日不具备开工条件,实际开工日期201048日,其中因拆迁、水电未通,而造成女生宿舍、周转房于201046日正式开工;教学综合楼于2010415日正式开工;男生宿舍于2010426日正式开工;阶梯教室于201059日正式开工;行政楼于2010521日正式开工;食堂、乒乓球室建设用地因中学还在使用,现未开工(201069日编制);该项目增加的附属工程工程量,约2761813;为了解决学生在201091日前入学问题,建设单位要求2010815日前竣工。原告A根据被告要求,制定了《赶工措施施工方案》,该方案得到监理和被告B审批同意,原告A依约实施了赶工措施施工,被告B和监理以《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的形式审批和同意,XX一小学校于2010831日使用该建筑物。原告A实施的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结算后送被告B审核,但审核单位没有将赶工部分纳入审核范围。

为了维护原告A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特此依法提出诉讼,请求被告B支付赶工工程款 3350628 元人民币敬请法院公正裁判。

问题:(1)法院能否支持原告A赶工费的诉求?

2)怎样主张建设工程的赶工费?

一、为了回答(1)法院能否支持原告A赶工费的诉求?

1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原告A是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告B是具有发包权的行政单位,双方主体适格;该工程是公开招投标的工程,程序合法;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合法。所以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招标备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双方不能再签订违背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如改变工期的其他合同,改变工期的约定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约定,23.23)措施费用调整:施工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措施费用予调整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增加或减少的予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合同计划工期180天,不包括增加工程量而增加的工期和不良天气顺延的工期。

4、被告B为了使学生能够在91日上学,需要原告A赶工,改变了原告A《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赶工费用。

5、原告A制定了《赶工方案》,经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签批同意;对于原告A实施的具体赶工项目工程量,经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签批同意《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原告A制定了《赶工结算书》,并送达。原告A履行的手续合法。

6、被告B2010831日强行使用原告A建筑物,应当视为该工程质量合格,后来该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原告A的赶工措施方案达到预期效果,学生入期入学

7、综上所述,原告A与被告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于措施费的调整有合同约定,有双方认可的《赶工方案》和甲方认可的工程量、工程价款《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若甲方对于工程量、工程价款有异议,应当依法提出鉴定申请。

二、法院判决:待续

三、为了回答(2)怎样主张建设工程的赶工费?我们通过上述案例,可以总结如下:

1、首先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1)看主体是否适格;(2)签订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是否招标备案合同,有没有违背相关规定,但今后不存在“备案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没有对于措施费用调整的约定。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于工期的约定。

5、甲方改变工期的指令。

6、施工方制定的《赶工方案》,应当得到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盖章认可。

7、施工方制定的具体工程量、工程价款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应当得到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盖章认可。

8、施工方制定的《赶工结算书》,并送达。

9、若甲方有异议,应当依法申请鉴定。

10、协商或者诉讼主张权利。

王思春于绵阳涪城

电话:13908119234

0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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